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08〕2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宣传月活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九月五日
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方案
(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2008年9月)
按照《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8〕150号)要求,今年9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第一个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宣传活动,推动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活动意义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是做好民族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民族和睦的重要举措,是展示我市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开拓进取、奋力拚搏、大力发展民族经济社会事业的重要平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广泛而深入地宣传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在全社会普及民族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引导各民族干部群众自觉增强民族团结意识,维护民族团结成果,争当民族团结模范,共同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和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宣传内容
紧紧围绕我市改革开放30周年的重大发展变化以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所取得的成就,充分展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风貌。重点在三个方面开展宣传活动:
(一)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等四项基本教育;
(二)我市民族工作所取得的成效;
(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先进事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