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8]8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8]10号)和《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及其它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企业、非企业社团组织,征缴机构可按缴费基数有关规定先行征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部分费款;征缴机构按月将这部分未参保单位名单传递给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对未办理参保登记的上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和社团组织的从业人员核定其应缴个人缴费部分费款,征缴机构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进行征收。同时将其信息提供给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及时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将其纳入参保管理。从未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其个人身份不符合《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2号)三、四、五、六款规定的,应从参保之日起开始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对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征缴机构按实际掌握的用工人数和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乘以本市前3年在岗职工平均年均增长率,作为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能及时提供用工人数及其从业人员的月工资收入时,再按其费基确定征缴额,同时将其信息提供给社保经办机构。

  三、征缴机构按月将未全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名单提供给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按现行个人缴费政策,核定其应缴个人缴费部分费款,征缴机构按核定的数额进行征收。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企业为漏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