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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销售和办理权属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销售和办理权属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8〕2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销售和办理权属登记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九月十一日

  厦门市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销售和办理权属登记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鼓励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调动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地下车位的积极性,根据《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和《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销售和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单位可凭地下人防车位建设成本未摊入商品房销售价承诺书、规划部门和人防部门核准的地下室平面布置图(由人防部门标示出人防专有部位和“平战两用”范围)、人防部门核定的可出售位置范围图等,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或销售手续。

  二、购买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的,应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载明:“该车位在平战结合人防工程范围内。在人民防空演练或战争时期,必须无条件服从政府指令和无偿征用;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人民防空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的规定执行”。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当事人可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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