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资金结算。凭采购实物调拨单、采购合同、使用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和供应商提供的发票等相关资料,属于财政直接拨付的采购项目,通过省局计资处向省财政厅支付中心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按程序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给供应商;属于单位账户支付的资金参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有关规定拨付给供应商。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凡列入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实施政府集中采购,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二条 协议供货。列入协议供货范围的货物和服务,按照省财政厅《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交通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执行。
驻石单位选择协议供货的供应商,由驻石各单位在省财政厅确定的协议供货商中择优选定。
采购人采购属于协议供货品目类别的小额零星项目,且该品目类别在当月(季、年)协议供货招标中没有中标供应商的,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三条 部门集中采购管理。部门集中采购由于涉及的采购项目专业性较强,应成立由采购单位主管领导牵头、纪检监察、财务及相关人员组成的不少于5人的集体采购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实用性的审查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分散采购管理。分散采购经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章 资产及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各采购单位要加强对新增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采购结束后要及时办理资产登记。
第十六条 做好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采购单位的财务人员负责采购档案的归档整理工作。在每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交付验收和结算完成后,将政府采购审批表、采购合同文件、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及结算文件、评标报告、委托代理协议、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等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装订、编制目录,确保政府采购档案安全保管、存放有序、查阅方便。采购操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必须是原始件的,不可用复印件替代,文件材料中的签名、印鉴手续齐全。采购任务小的单位,可将上述相关资料直接附在记账凭单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