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七条 采购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局计资处是我局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直属单位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编制、审核并办理批复局直属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推动和监督直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驻石直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汇总编报驻石直属单位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组织培训本部门政府采购人员。
各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省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按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按时编报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
第八条 采购活动原则上当年计划当年完成,资金一般不结转到下一年度,特殊情况应提前提出申请。
第二章 采购管理程序
第九条 定点采购。定点采购范围:办公消耗用品;印刷出版;车辆保险、维修、加油;会议等四类开支实行定点采购。各单位按照“质量、服务、节约”的原则,由采购单位在省财政厅确定的定点采购供应商名单中,每类择优确定2-3家,于每年年初将定点采购供应商名单报送省局计资处备案,原则上,供应商在一年内不作调整。
第十条 除定点采购以外的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1.事先审批。采购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结合实际需要和资金安排,在每月25日前将下月政府采购月度计划填报《采购项目申报表》报局计资处。对于因业务急需临时增加的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要向计资处提出申请,说明采购货物名称、数量,采购的必要性、资金来源及其他有关事项等,由计资处审核并报主管局长同意后,报省政府采购办批准。(附表一:采购项目申报明细表)
2.实施采购。按政府采购办批复的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相应的程序要求实施采购活动;
3.组织验收。对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大宗货物、工程和金额3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成立由省局计资处、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联合验收;对其它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工作,验收报告必须由不少于2人的验收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