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08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8〕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2008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2008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为深入推进十八项民生工程实施,确保各项惠民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组织。在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核内容。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以及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考核各市政府组织实施民生工程情况。各市自行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不列入考核范围。
第三条 考核原则。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实行抽样扣分,规范评分操作;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考核形式。考核采取综合考核、单项考核、社会问卷调查三种形式进行。
第五条 分值设置。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综合考核40分、单项考核40分、社会问卷调查20分。
第六条 综合考核。由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以年终考核、综合督查两种方式进行,其中:年终考核30分、综合督查10分。年终考核主要考核各市民生工程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实施效果情况,由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以下考核指标,逐项设置基准分,随机抽样检查,发现未达到指标要求的,作扣分处理(扣分以实证材料为依据)。综合督查由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每次设置5分,计入综合考核得分,实行随机抽样检查,实地验证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