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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路、电力系统中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可按照省劳动保障等部门的规定,以相对集中方式异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常驻外地机构及其职工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新被企业录用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在国家和省上未有新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和缴费办法

  第八条 有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用人单位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
  退休人员所在的单位,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3%为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的(以下统称退休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本《暂行办法》施行30日内,新成立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
  用人单位在人员增减后的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变化情况手续。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代扣,也可由单位和参保人员于每月10日前直接缴纳。
  第十二条 单位及参保人员当月缴费从次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月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保险医疗待遇(破产、改制进行一次性清算移交的人员除外)。
  第十三条 企业撤消或依法宣告破产时,必须先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上年市、区县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实际支出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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