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专利权许可指引
第三十四条 【许可方式】专利权的性质和特征等因素决定专利权许可一般通过被许可方将有关技术方案集成到产品中并销售有关产品的方式进行,许可方一般会向被许可方收取许可费。
第三十五条 【定义条款】被许可方对专利权许可合同文本应当重点审核如下内容:
(一)标准。基本专利权的许可会涉及此定义,主要用于明确所许可的专利权与哪些标准相关。被许可方应当审核其产品所使用的标准是否列入其中;
(二)许可专利权。即许可方许可给被许可方使用的专利权的范围,可在附件中列举或约定为"符合某项标准的专利权";
(三)许可产品。较常见的定义为被许可方使用了许可专利权的产品;
(四)销售额。即许可产品销售收入;
(五)净销价。即销售额减去成本等抵扣项后的许可费计算基础。
此五个定义为层层递进的关系,每一个定义的细微变化均会引起其他定义范围的变化,双方应尤其注意。
第三十六条 【使用主体】被许可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使用主体的范围,必要时应当约定自己的关联公司等也有权使用该许可专利权。
第三十七条 【专利权许可条款】被许可方应当约定其对许可专利权享有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权利。
被许可方应当根据自身销售渠道等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获得分许可权利。
第三十八条 【技术支持条款】因涉及有关技术方案的修改、改进、移植、嵌入等因素,双方应当就许可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响应时间、支持方式、支持费用等做出约定。
第三十九条 【专利权瑕疵担保条款】许可方通常会明示其不承担由于被许可方自身修改等行为、被许可方将所涉知识产权与其他技术方案结合使用、被许可方不使用或拒绝使用许可方提供的升级技术等情况而造成的知识产权瑕疵责任。
第四十条 【专利权侵权责任条款】许可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被许可方还应要求其对所授予的知识产权进行改进、更换等以使被许可方可以继续使用有关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