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记录保存原则】双方应妥善保存往来的会议纪要、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交换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材料。
重要的许可,每次谈判时都应有会议纪要并应于该次谈判结束时由双方到场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规划谈判程序】实践中,双方通常先进行技术谈判,然后进行知识产权法务和商务谈判。
被许可方应结合既定策略详细规划谈判步骤、应对理由、妥协程序等。
第十七条 【技术谈判】技术谈判是决定许可范围、产品销售地域、许可费率乃至本次许可能否达到商业目的的基础。
重要许可的技术谈判,被许可方应当指派既熟悉知识产权又精通技术的人员进行。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谈判】许可合同文本中应当重点研究的知识产权内容如下:
(一)定义条款;
(二)知识产权许可条款;
(三)保密条款;
(四)知识产权瑕疵担保条款;
(五)知识产权归属条款;
(六)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条款;
(七)争议解决条款。
第十九条 【定义条款】定义条款是界定许可合同中特定用语涵义的条款,常为合同第一条。
一般而言,定义条款中应当研究许可知识产权、许可产品、许可地域等内容。
被许可方可以就有关定义是否满足研发、销售范围、风险防御等需求对有关定义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许可条款】许可方均在知识产权许可条款中明确其授予被许可方何种权利及利益。
一般而言,许可方授予的非独占、非排他、特定期限、特定地域的普通许可可以满足被许可方的需求。若实际情况特殊,被许可方应当提出相应主张。
许可方在此条款还会列出限制行为,如禁止删除或修改许可方知识产权标记、禁止反向工程、禁止将所涉知识产权单独销售等,被许可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
第二十一条 【保密条款】对于重要的许可,可在合同中约定下列保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