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法律适用】专利强制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特许经营合同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二章 一般性指引
第六条 【商业利益原则】进行许可谈判的,欲接受许可的主体尤其应当明确自身的商业利益、商业地位和商业目的,从而在许可过程中抓住重点,实现收益最大化。
第七条 【保密原则】与对方沟通许可事宜前,应当签署书面的相互保密协议。
企业、科研院所等进行专利权许可、软件许可的,尤其应当注意审核相互保密协议中的保密信息范畴、保密义务内容、保密期限等条款。
第八条 【资质审查】与许可方谈判前,应当核实所涉知识产权的权属,审查许可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评估所涉知识产权的价值。
第九条 【组建团队】进行谈判的,一般应当在谈判前组建谈判团队。
一般而言,谈判团队中应当有技术人员、知识产权法务人员和商务决策人员。
第十条 【材料准备】谈判团队应于谈判前收集、熟悉与本次许可相关的资料,明确自身的优势和劣势,构思谈判中可能用到的扬长避短的方法。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知识产权许可应通过双方签署书面合同进行。
第十二条 【提供合同文本】实践中,供双方谈判的许可合同文本一般均由许可方提供,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有意识的提高合同撰写能力,拟制高质量的合同文本。
知识产权法务能力较强的被许可方可以首先争取采用自己的合同文本作为谈判基础。
第十三条 【制定策略】双方商定合同谈判文本后,谈判团队应当尽快确定双方的分歧点,制定解决分歧的策略,设计确定最优方案、次优方案和底限方案。
第十四条 【竞争原则】被许可方接受许可时可考虑采用竞争性谈判等策略,有意识的通过引入许可方的竞争对手等方法施压于许可方,力争以更少的成本达到既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