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许可操作指引》的通知
(深知〔2008〕1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深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主体在知识产权许可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减少、降低知识产权许可活动的经济与法律风险,促进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许可操作指引》。现予印发。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知识产权许可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为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提高知识产权收益能力,减少、降低在知识产权许可活动中的经济与法律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使用参考】本指引供个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知识产权许可活动时参考使用。
第三条 【定义】本指引中下列特定用语的解释:
(一)知识产权许可,是指许可方将所涉知识产权授予被许可方按照约定使用的活动,简称许可;
(二)许可方,是指有权授予被许可方按照约定使用所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
(三)被许可方,是指与对方协商或已经获得许可使用所涉知识产权的主体;
(四)分许可,是指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以自己的名义许可第三方使用所涉知识产权的活动;
(五)交叉许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将各自的知识产权授予对方使用的活动。
第四条 【分类】许可一般有如下类型:
(一)独占许可,即除被许可方可以按照约定独占的使用有关知识产权外,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均不能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活动;
(二)排他许可,即除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可以按照约定使用有关知识产权外,任何第三方均不能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活动;
(三)普通许可,即被许可方按照约定使用有关知识产权,许可方仍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