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深府〔2008〕1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八日
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以下事项调整出综合执法范围,由有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一)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以及成年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超时、超员经营娱乐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依法登记而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按照规定取得许可而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女职工和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条 违反噪声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
(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声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发出高噪声的;
(二)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
其他违反噪声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条 下列事项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由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