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7日)修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2008年9月25日
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200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省中小企业政策,对本省中小企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扶持重点,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依法规范中小企业行为,为中小企业的创业和发展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省、市、县主管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督促发展中小企业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