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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负担的支出:
  (一)参加活动的单位、团体和嘉宾,若超过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人数和停留天数,超过部分费用自理;除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活动外,自行安排活动费用自理;自费参加观摩活动的人员,其费用一律自理;
  (二)参加活动的单位、团体和嘉宾,必须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场所用餐或住宿。自行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之外的场所用餐或住宿的,其费用自理;
  (三)自行前来采访的中、外记者,费用自理;
  (四)属于各职能部门日常工作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购置等各项支出;
  (五)其他不属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担的支出。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七条 活动所需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应调配单位现有设备使用或对外租借。确需购置的,属于日常工作使用的,在单位年度预算的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另安排购置经费;属于活动单次专用的,由部门报财务组审核,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可购置,所需经费在核定的各部门活动经费预算中列支。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活动购买和募集受赠的各项物资,要登记入册,建立资产台账,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财务决算及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大型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各职能部门应将专项经费财务决算及相关财务会计资料送交财务组备案,财务组将经费总支出情况报市政府。
  第二十条 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机制,专款专用,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对当事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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