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控制矿井采掘头面数量和单班最大入井人数
各产煤县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经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经〔2008〕120号)对矿井采掘头面数量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加强源头管理。矿井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采区布置应坚持“减头减面、集中生产、采掘协调”的原则,尽量减少同时生产的采区数和采掘工作面数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单班入井人数。新采区设计、新工作面(含掘进头)作业规程,未经县安监部门批准,企业不得新布置采区、新开工作面。要从源头上防止企业见煤就采、滥采乱挖的短期行为,引导企业提高掘进施工进度,做到合理集中生产,逐步达到“抽、掘、采”平衡,彻底解决采掘失调问题。
(四)认真落实全省小煤矿“安全高效示范矿井”现场会精神,加快我市安全高效矿井建设进度
各产煤县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通过以点带面,改革采煤方法、支护方式和采区运输方式,逐步推广高档普采和综掘工艺、设备,走机械化开采道路,建立安全高效产能矿井,提高劳动工效,减轻工人劳动强度。安监部门要制订安全高效矿井建设规划,加强业务指导;供电部门及其主管部门要采取一切措施,加快重点矿区高压变电站建设进度,为小煤矿机械化开采提供电力保障。确保到2010年安全高效矿井数量达到全市煤矿总数的40%以上;对省上确定的我市今年首批10对安全高效试点矿井要全部起动,力争年底建设完成。
二、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一)深入开展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和防治水等专项整治
一是所有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各生产水平(阶段)和采区,必须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满足通风和行人的安全出口;所有井工矿山必须实现机械通风,采掘作业点风量、风速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凡没有双安全出口、没有实现机械通风的井工矿山,限期整改,并不予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逾期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由县政府予以关闭。二是深入开展防治水专项整治。各矿要认真排查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地表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存在有水患的矿井必须落实防治水措施。三是加强顶板管理。企业要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矿柱的尺寸、间距和采高要符合安全要求。四是加强煤系硫铁矿瓦斯管理。井下采掘作业点及瓦斯涌出点必须安装瓦斯传感器,并严格按规定检测瓦斯,认真落实“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