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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我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监督抽检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我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监督抽检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8〕2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我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监督抽检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我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监督抽检工作意见
(汕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有效整合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全面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现就加强我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监督抽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条例》,严格执行监督抽检不收费。根据《条例》五十九条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抽查,不得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餐饮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第六十五条第(六)款关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餐饮经营者收取监督抽查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对企业实施监督抽查时,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二、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费实行集中预算和统一拨付。根据《条例》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查费用“由同级财政负责”的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决定2009年全市抽检费用实行集中预算和统一拨付(考虑省垂管部门的监督抽检费用省财政有安排,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由市财政局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商定,按照各部门的抽检量和市财政承受能力,制订全市年度抽检计划和核拨款项,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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