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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意见

  二、加强价格和收费监管

  要严格控制政府调价行为,努力减轻价格上涨压力。要清理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要按照“有保有压,有增有减”的思路,适时调整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适度取消对饮用水、部分药品、方便面、鸡蛋、面粉、挂面等品种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集中力量加强对建材价格、农资价格和工业品原材料价格的监管。

  三、确保地震灾区建材价格基本稳定

  要采取多种措施,落实政策,强化监管,努力保持全省特别是地震灾区建材价格基本稳定。

  (一)落实好现行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落实好现行扶持建材生产的取消差别电价、主要生产企业实施直购电、不调整灾区电价并减免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电价优惠政策。落实好煤炭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好对灾区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征地管理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河道砂石管理费、房屋安全性能鉴定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救灾物资车辆通行费等多项收费优惠政策,支持灾区企业恢复和发展生产,增加供应。

  (二)进一步完善建材临时价格干预办法。对省内产建筑用钢材、水泥出厂价实行全省最高限价并控制在灾前水平,今后如因原燃材料价格上涨,经严格成本审核后,由省物价局确定是否加价。水泥、钢材销售价实行差率管理和最高限价相结合,差率水平由销区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对砂石、砖瓦出厂和销售价格实行属地负责制,并控制在灾前水平,确因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按照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原则,严格控制提价幅度。各灾区人民政府对建材临时价格干预的范围、品种、方式可灵活掌握。加强全省建材价格协调,避免价格波动形成连锁反应。加强建材价格成本监审,严格剔除不合理因素,从源头上控制建材价格。向主要建材生产、经销和特供企业派驻价格联络员和监督员,深入一线,主动服务,沟通信息,加强监管。

  (三)落实好灾区农房重建建材特供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保量直供、稳定价格”的要求,对钢材、水泥、砖瓦、砂石等分品种制定特供产品作价办法。加强对特供产品生产企业和灾区市场价格进行监控和干预,并确保特供机制得以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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