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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办函[2008]174号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为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村信用社系统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促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3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各农村信用社以独立企业法人(省、市、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省信用联社的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在成都市办理参保手续。

  二、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和待遇标准,按我省统一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额征缴,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农村信用社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属于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定的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部分,由农村信用社负责发放。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逐步向我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四、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本地区农村信用社对2007年底以前实行农村信用社养老保险统筹期间的养老保险基金提取、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清算。2001年至2007年期间,农村信用社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低于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要按照所在地费率予以补齐。补缴的个人账户部分,应按照我省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利息,一并补缴。清算核定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应结余基金额,由各地信用社筹集并全额移交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纳入财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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