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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华能德州电厂三期、聊城热电公司5-6号脱硫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华能德州电厂三期、聊城热电公司5-6号脱硫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鲁价格发〔2008〕139号)


华能集团山东分公司、聊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关于德州电厂三期脱硫机组执行脱硫电价的请示》(华能山东营字[2008]195号)、《山东聊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2*135MW机组脱硫电价的请示》(聊热电财[2008]17号)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的规定,同意德州电厂三期、聊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5-6号机组,自脱硫改造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电价,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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