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区县(自治县)要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通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对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和在城区的化工企业搬迁给予政策扶持,加快化工企业搬迁进度。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和协查。市交通管理部门要统筹规划并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建设工作,保证监控覆盖范围,减少监管盲点,共享监控资源,实时动态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在2009年底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都要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
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形成合力,提高监督执法效果。要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行政区的特点,建立地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认真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要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建立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严禁超载运输危险化学品。
(三)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借鉴外地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2009年底前,由市商贸部门会同规划、消防和安全监管等部门完成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专业市场和储存设施布点规划。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根据即将发布施行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制定《重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理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提高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法可依。
五、落实监管责任,提高执法能力
(一)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市和区县(自治县)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要求。要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安全标准化实施等情况。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处罚的力度,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根据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市安全监管部门可上收事故调查处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