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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三)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将安全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实现安全标准化全面达标。
  (四)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要求,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决。
  (五)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向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提交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在2009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六)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与区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提高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
  (七)建立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每年第一季度,重点企业要向当地区县(自治县)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管理人员变更、安全生产投入、隐患排查治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事故、违规违章处罚等安全生产情况,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要向市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八)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有关要求,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意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教育培训活动;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经安全监管等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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