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底前,由市经济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监管等部门制定全市化工行业发展规划,对投资规模、生产品种、工艺设备、安全条件等提出具体要求。不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予发放贷款。
由市安全监管部门制定《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指导意见》,对从业人员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和工作经历提出具体要求,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不得从事该项工作,以此提高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从2009年起,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从业人员是否达到规定的从业条件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条件。
(三)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对重大化工建设项目,投资管理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
(四)继续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利用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契机,淘汰、关闭、整合一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以及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吊销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一)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车方案,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有关规定、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经上岗考核合格,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