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建立了定期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认真进行了隐患排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
4.安全投入保障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夜间和节假日干部值班情况。
5.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罐区等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设备(液位、压力、温度报警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是否齐全,监控责任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6.应急管理情况。是否制定应急预案、是否进行定期演练、应急救援器材设施是否完备,是否采取了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外排污染的措施。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9月25日-10月25日),由各企业和各级政府组织自检。检查的覆盖面要达到百分之百。按照分级、属地原则,10月25日前,中央在渝、市属企业和区县属企业检查结果分别报市、区县(自治县)安委会办公室。各区县(自治县)要在10月30日之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检查情况。
第二阶段(10月26日-11月26日),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组成3个检查组,分别由市安委会办公室领导带队,深入到各区县(自治县)进行检查。检查面要达到所查地区重点化工企业的二分之一。
五、检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听取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化工企业关于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隐患排查治理及检查中自查工作情况的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二)深入基层,现场检查。采取按计划安排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基层和化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随机抽查化工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应检查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查找问题,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重大隐患尚未消除的,要求企业整改工作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未按限期整改的重大隐患,应责令企业停产整改。
(四)座谈交流,调查研究。组织召开由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基层政府危险化学品监管队伍建设以及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研究探讨加强安全生产的对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