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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渝安办〔2008〕52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指示精神,深刻汲取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26”爆炸事故教训,迅速扭转危险化学品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2008〕24号),要求用3个月时间,对全国各类化工企业,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全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治理和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全市化工行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检查对象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全市各类化工企业,检查重点是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类化工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各级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监管力量的配置情况,危险化学品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职责是否到位,安全投入是否得到保障,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等。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化工企业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仪表控制系统是否存在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是否到位,已经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是否得到整改治理,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和队伍建设是否得到加强等。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验收等方面的情况。
  (五)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的情况,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六)企业自查主要内容。每个化工企业都要对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进行认真自查,重点检查,自查结束后要形成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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