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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六)加快协调处理房改房、拆迁安置房产权办理中的各类遗留问题,鼓励房改房、拆迁安置房上市流通。(主要责任部门: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房产局)

  (七)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优先落实建设用地和资金,优化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中低价商品房规划选址和配套设施建设,全力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拆迁户安置及特殊人才引进等住房需求。(主要责任部门:市建委、市房产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

  (八)加快推进危旧房片区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工程,落实长效管理,不断改善和提升老城区人民群众居住品质。(主要责任部门:各区政府、市建委、市房产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二、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九)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积极探索开展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集合信托、在建工程抵押等业务,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开发建设,支持经营管理和企业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发展壮大。积极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全力保障个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主要责任部门: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十)对参与会展、金融、研发中心、软件外包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开发,或为现代服务业项目配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享受《关于落实省、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政策任务分解的意见》(宁政办发〔2005〕116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主要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十一)在2009年9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缓交或分期缴纳开发涉及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等建设规费,最长可延期至办理销售许可证前。(主要责任部门:市建委、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十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主要责任部门: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

  (十三)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走联合开发之路,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在建项目因资金问题与其他企业联合建设的,可以缓交相关市权规费。(主要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

  三、进一步优化行政管理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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