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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住房消费环境

  (一)根据南京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普通商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标准,合理认定二手住房交易税收征收时点,进一步降低居民购买和转让房屋过程中的税收负担。(主要责任部门: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

  (二)对首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购房改善自身住房条件的购房者,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主要责任部门: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房产局)

  (三)抓紧研究并适时出台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省内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支持市民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房。(主要责任部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四)进一步落实房改政策,加大住房补贴的发放力度。在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凡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给予房款总额1%的补贴;凡购买90-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给予房款总额0.5%的补贴。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在办理产权证时发放。(主要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房产局)

  (五)进一步加强“卖旧买新”税费抵扣政策的执行力度,确保将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主要责任部门: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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