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关于加强药品经营企业歇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省局《关于加强药品经营企业歇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食药监市〔2008〕180号),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企业歇业行为,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要求歇业的,应主动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药品经营许可证》,歇业期间企业应停止一切药品经营活动。如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恢复营业,须经原发证机关重新检查验收合格,发回《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二、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证书到期再认证时,若法人企业下属的药品分支机构处于歇业状态,必须按上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申报GSP认证。办理了歇业手续的下属分支机构歇业期满未能通过GSP检查验收的,原发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撤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