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优秀人才实行政府津贴的实施办法
(张政发〔2008〕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为加快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服务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07〕35号),鼓励引导更多的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建功立业,推动企业人才职称评聘和技工职业资格晋级工作的广泛开展,充分调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现制定企业优秀人才政府津贴实施办法。
一、选拔范围和条件
(一)选拔优秀人才享受政府津贴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中,人均劳动生产率、增加值、税收较高,技术创新成效显著,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
2、依法诚信经营,依法照章纳税,认真执行《
劳动合同法》,与本企业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
3、重视人才的引进、培养、选拔、管理和使用,人才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成效明显,并按规定缴纳了企业人才教育培训统筹经费。
(二)享受政府津贴企业优秀人才的条件是: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五年来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显著业绩和成果,一般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方面的研究成果达到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2、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本企业某一生产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起着技术骨干作用。
3、在企业自主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业绩突出,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本职业(工种) 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并积极开展“传、帮、带”,为企业培养技术力量取得明显成效。
已选拔为市管拔尖人才的,不再推荐享受企业优秀人才政府津贴。
二、选拔方法和程序
市、县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人事、财政、劳动、科技、地税、国税、经委、商务、农业、农机、畜牧、林业、水务、交通、建设、乡镇企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选拔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并在人事部门设立办公室,开展享受政府津贴企业优秀人才的选拔评审工作。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各县区选拔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选拔范围和条件,审定辖区内符合选拔优秀人才的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