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8年9月15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矿山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经初步调查,这是一起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和有关政府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各市州、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深刻吸取“9·8”特大溃坝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切实把安全生产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本市州本单位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降低矿山企业事故总量,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二、严格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矿山企业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安全监管机构和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加大安全方面的资金投入,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做到制度完善、执行有力、基础扎实、手段科学、工作有效,确保矿山企业安全运行。
三、强化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于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于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要吊销相关证照,停止生产并落实取缔、关闭措施,确保安全。
(二)加强对度弃或停止使用尾矿库的管理。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管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闭库程序,落实闭库责任;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论证及有关安监部门批准,不得在库区进行采砂或从事尾矿库再利用活动。
(三)强化基础管理。要建立尾矿库数据库,查清本市州正常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已经停止使用或闭库的各类尾矿库基本情况。查清尾矿库下游重要工业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情况,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分级管理。进一步加强矿山特别是尾矿库环境安全评估、监测和治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