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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要求的通知

  七、在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建筑材料性能计算参数取值应符合本通知附件4和《关于发布建筑节能材料热物性指标的通知》(渝建发〔2008〕78号)的规定;当建筑节能工程中使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或本条上述规定中未包括的建筑节能新材料时,其热物理性能指标的确定应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重庆市部分城镇居住建筑的节能综合指标限值(50%节能标准)
  2.重庆市部分城镇居住建筑的节能综合指标限值(65%节能标准)
  3.修正系数β取值
  4.建筑材料性能计算参数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六日

  附件1:
  重庆市部分城镇居住建筑的节能综合指标限值(50%节能标准)

序号

城镇名称

空调年耗电量限值(kW·h/m2

采暖年耗电量限值(kW·h/m2

1

巫山、云阳(同奉节)

21.0

29.1

2

城口(同巫溪)

26.3

22.5

3

开县(同万州)

26.5

20.8

4

石柱、丰都(同忠县)

27.2

19.9

5

垫江(同长寿)

25.4

23.2

6

武隆(同涪陵)

27.2

20.1

7

彭水、秀山(同酉阳)

13.7

34.4

8

南川、万盛(同綦江)

30.3

17.6

9

双桥(同大足)

19.5

23.9

10

荣昌、潼南、铜梁、合川、江津、璧山(同永川)

24.4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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