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要求的通知
(渝建发〔2008〕161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建筑节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为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我委先后编制、发布、实施了一系列建筑节能地方标准规范。这些标准规范的实施为保障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现结合实际情况将我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中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50/5024-2002)附录d、《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 50-071-2007)表5.0.5中未列出的我市其它区县,所设计居住建筑的采暖年计算耗电量和空调年计算耗电量应分别符合本通知附件1或附件2的规定;
二、按《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 50-071-2007)设计的居住建筑,可暂不执行第4.0.5条的规定和第5.0.1条中涉及外窗传热系数的相关规定,但所设计居住建筑的节能综合指标应满足该标准的规定,同时,外窗应采用中空玻璃节能窗。
三、居住建筑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 50-071-2007)时,非采暖空调的厨房、卫生间及楼梯间应采用传热系数不大于4.1 w/(㎡·k)的外窗,但所设计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应满足该标准的规定。
四、当居住建筑底部为商业服务网点(房屋层数不超过两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300㎡)时,该商业服务网点的外门窗可暂不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相关规定,外墙应参照上部居住建筑外墙节能设计措施执行;居住建筑底层楼板应按分户楼板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五、当设计建筑为多功能建筑时,其功能转变处楼板应按分户楼板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六、当外墙使用性能指标符合《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外墙保温系统技术规程》(dbj/t 50-076-2008)第3.0.4条规定的建筑反射隔热涂料作外饰面层时,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按下式修正:km=β·km′,其中km为采用建筑反射隔热涂料的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为未采用建筑反射隔热涂料的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修正系数β按本通知附件3的规定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