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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8〕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刻汲取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教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坚决杜绝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食品药品安全作为保障民生的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牢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断然措施,有力、有序、有效地处置这一群众普遍关心的安全事件。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迅速动员,周密部署,积极主动应对,大力开展奶制品专项整治,全力以赴救治患病婴幼儿,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一定要从“维护省城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在抓好奶制品行业管理的同时,对整个食品药品行业实施最严格监管,切实对群众生命安全负责。要建立更加完善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密切关注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的苗头性、倾向性和代表性问题,全面了解食品药品安全现状,及时研究政策措施,妥善处置各类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靠前指挥,加强督查,确保领导到位、组织到位、落实到位。
  二、强化措施,突出重点,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筛查问题奶粉、整顿奶制品行业的基础上,延伸监督触角,扩大检查范围,深化监管措施,突出监管重点,确保监管成效。重点做好以下3个领域的专项整治:
  (一)食品领域。重点对农产品质量、生产加工食品安全、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餐饮消费安全等方面进行检查和整治。一是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的检查和专项整治。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和“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三聚氰胺”等禁用限用药物及添加剂的监测;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检查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等行为;加强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建立完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三是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加大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实施综合、集中治理,促其实现根本性好转。四是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证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农村地区、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督;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五是严厉查处私屠乱宰、采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等动物及其制品、伪劣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二)桶装水领域。组织对桶装水的集中治理行动。由市工商局会同卫生、质监部门组织联合检查,针对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善生产、经营的卫生条件和环境,提高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及时查处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凡既无卫生许可证又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依法予以取缔;对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由卫生部门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直至由卫生和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通过整治,从源头上消除桶装饮用水生产、销售的安全隐患,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桶装饮用水消费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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