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设医疗救护、抢险救援、评估监测、警戒治安、后勤保障和信息发布等组织。
2.4 专家咨询机构
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与预警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建立监测网络,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明确责任和任务,分工负责,实行常规和动态监测和预报。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进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危害范围、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4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 、Ⅲ(较大)和IV(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时,应根据以上标准划分预警级别。
3.3 预警发布
一般(IV级)和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信息,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和解除,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信息,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事故灾难发生时,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将预警信息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相应应急准备工作,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消息、各类公共显示屏、网络等快速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发布,对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公告。对造成重大危害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由应急处置指挥部授权,向社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程度、处置的进展情况等。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立即按程序报告。凡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个小时;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林业、质监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等级按规定立即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较大及以上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事故(如涉外、群体性、燃气、毒气泄漏等)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市政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内容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