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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税局、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地税局、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地税〔2008〕82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地税〔2008〕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按纳税年度执行(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年度中间开业登记并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其执行期为登记当月至年终。在年度中间停止营业的纳税人,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我市应税所得率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暂按下列标准执行: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10
娱乐业       16
其他行业      10

  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市局确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的基础上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本辖区内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率仍按原规定(3.3%)执行,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如有新的规定,改按新规定执行。
  三、从事财务咨询、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监理、代理、招投标、拍卖和财务投资公司等高收益的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查帐征收办法,如上述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列举情形之一的,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八条中表列其他行业2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
  四、对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列举情形之一的,按全年全部收入依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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