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明确思路,实行“六统一净”开发建设新模式。
统一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房地产开发、供地计划,由规划部门对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定;然后送到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后要严格按照经过审定的控规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统一审批:改革房地产审批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集中联合审批”,以市长办公会议形式召集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启动审批工作,变“多部门”为“一个部门”,从而实现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房地产开发项目自市长办公会议审定之日起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获得批准,各审批环节要在30个工作日内限期办结,凡未按时办结的均视为同意。
统一政策:对规模较大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一般应为建设规模20万平方米以上),可采取“分块出让、分期付费、分割发证”方法。分块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土地可分块出让,多家竞得,同时建设;分期付费:土地竞得者在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让总价款后,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工时交纳30%,主体工程完工时交纳40%,其余30%于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一次结清;分割发证: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同一项目,根据招标条件要求,结合开发、建设单位期限、进度计划等可分期开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商业地产开发项目给予政策支持。一是项目用地以拆迁成本价格出让;二是经测算并审核,对不能自求平衡的项目或投资回报率小于20%的项目,给予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或全额减免(热力配套费和城建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或采取“以地补地”(用另一块土地开发经营收益弥补)的办法予以补贴,项目建成后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可由属地区级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以财政返还等方式予以明确。
为加快推进平房区和旧城区改造步伐,对按规划要求集中建设的拆迁安置房用地纳入经济适用房供地计划,对拆迁安置用房原拆除面积及政策规定合理增加面积部分,给予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减免(不含热力配套费)。
统一拆迁:建立城市房屋拆迁两级管理,区域负责机制,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宏观管理审批,由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在市建委(拆迁办)统一管理协调下,实施属地政府统一拆迁。
统一建设:对拆迁安置用房实行统一建设,采取政府统建或委托代建的方式;拆迁安置用房建设按规划要求实行原地安置、货币安置或异地安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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