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重点,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水平
(一)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制定数量。制定规范性文件前,起草部门要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对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由市、县区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按
《管理办法》和《程序规定》严把规范性文件年度立项关口,对报请立项的规范性文件重点进行必要性审查,对必要性不大或法律依据不足的一律不予制定。
(二)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质量是规范性文件的生命。对已立项的规范性文件,要把好起草关。起草部门要认真负责,组织精通业务、熟悉法律和文字水平较高的人员参与起草,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学者参与。对市、县区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认真起草修改草案。确保报请审核的送审稿、起草说明和相关材料齐全,符合质量和形式要求。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按
《管理办法》和《程序规定》对送审稿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提交审议、不予同意、暂缓制定或补充修改的意见。对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确保质量,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实行前置审查后方可发布。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设义务或限制权利内容。否则,该草案不得提交会议审议,即使制定出台的也要坚决废止。
(三)遵守规范性文件规定程序。遵守法定程序是保证实体合法有效的前提和基础。
《管理办法》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发布、备案等环节都作了明确的程序规定,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对本级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的送审稿要进行集体讨论,由部门负责人审签后上报同级政府。各级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组织起草、审查、审核工作,严格按照
《管理办法》和《备案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时效和格式,或向上级政府备案,或对下级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工作两年进行一次。各级政府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和机构,要按职责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发布工作,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