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1.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承办事项,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限内及时办理;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材料。若经办人不在,应先将办事人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及时移交给经办人。
2.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认真解释引导,帮助办理,告知办事人承办机关或咨询部门的联系方式,必要时亲自引领前往。
3.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
(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咨询、办事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主动热情、文明礼貌,便民利民、优质高效,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五)对不按规定履行首问责任的,办事人有权向其所在部门或人事、监察机关投诉。受诉部门要在接到投诉后15日内,将调查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办事人。
(六)经调查,办事人投诉属实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首问责任人。责任单位包庇袒护、不进行调查处理、致使多次出现违反规定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限时办结制
(一)本决定所称限时办结制是指各单位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审批、审核或其他服务事项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各单位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应当少于规定的时限; 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应按照便民利民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三)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将审批和服务事项承诺办理时限分解细化,编制流程图,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并在办公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凡能即时办结的要即时办结。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五)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并同时告知延期时限。
(六)本单位办理的事项需要经过上级机关批准的,上级批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但必须承诺本单位办理和报出时限。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