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三项制度的决定
(锦政发〔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各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政府机关公共服务行为管理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05〕77号),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三项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
(一)本决定所称服务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二)服务承诺必须遵循依法、诚信、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度为目标。
(三)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1.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
2.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
3.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4.投诉方式;
5.保障措施及其他承诺。
(四)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服务承诺的内容,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服务行为,确保服务承诺制的落实。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服务承诺制:
1.不制定服务承诺的;
2.服务承诺不向社会公布的;
3.服务承诺不兑现的;
4.违背服务承诺的其他情形。
(六)违反服务承诺制的,由本单位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究相应责任。
二、首问责任制
(一)本决定所称首问责任制是指办事人来电、来信或来人咨询、办理业务,首问责任人(指责任单位接待办事人咨询、办事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及时办理或导引、帮助办理、给予答复解释的制度。
(二)首问责任制应实行登记制度,对办事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以及接待时间、咨询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以备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