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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广场,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等公共设施名称,根据需要,可以实行有偿命名或者更名。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的有偿命名或者更名,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用体现申请人的名称、商标、品牌作专名命名地名,并向申请人收取地名冠名费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广大人民群众认同感强,反映历史、文化和城市特色的地名不得实行有偿更名。
  第十六条 地名有偿命名或者更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进行。
  有二个以上申请人申请地名有偿命名或者更名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地名有偿命名或者更名申请,应当向市地名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名有偿命名或者更名申请书;
  (二)拟采用名称的分析报告;
  (三)合法有效的资金信用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第十八条 地名有偿命名或者更名的收益用于与之有关的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九条 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二)以人名命名地名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自然村的命名、更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四)城市的道路、居民区、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由市地名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五)新建的居民住宅和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种建筑物(群),由产权人在向建设规划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的同时,应当在市地名管理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和标准地名登记手续;
  (六)自然地理实体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其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市人民政府联合或分别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民政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专业部门申报,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按其隶属关系,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八)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公共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注销,由专业部门征得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九)地名有偿命名或者更名的项目方案由市地名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民政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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