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明确整治责任。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负责督查。各级政府作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社会参与、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
3、突出整治重点。各县(市、区)要从各地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矿种,制定整治方案,全面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无证非法煤矿是本次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要集中力量进行整治。永定县、新罗区为重点县(区),永定县的龙潭、培丰、抚市、高陂、坎市、虎岗,新罗区的铁山、雁石、岩山、适中、白沙、红坊为重点乡镇。
4、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市、县(市、区)、乡镇要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市整治办举报电话:2228781,举报信箱:龙岩市罗桥地矿大厦11层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对举报查实的,按照《龙岩市举报煤矿非法开采违法违纪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市政府2004年第7号公告)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县(市、区)政府也要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
5、落实监管长效机制。对无证非法煤矿,要按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小煤矿整治长效机制的通知》(龙政综[2004]167号)要求,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各县(市、区)要层层签订无证非法采矿监管责任状,实行县级政府领导挂钩乡镇、乡镇领导包村、乡镇干部包山头、包硐口的工作机制。各乡镇对无证非法矿井要切实摸清底数,明确巡查责任,巡查责任人对所包硐口每周巡查一次以上,发现死灰复燃或有生产迹象的,报告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要在3天内组织关闭。关闭后又继续非法生产的,乡镇政府在查明基本情况后2天内报告县整治办,县整治办根据具体情况协调组织国土、公安、经贸、安监、煤管、林业、环保、供电等职能部门3天内进行查处,要从严从重追究非法采矿者的经济责任,提高其违法成本。持证矿山是安全责任的主体,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开采设计组织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有条件的矿山企业应成立护矿队,对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无证非法采矿进行巡查、制止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6、严肃追究违规入股煤矿行为。市政府重申,全市党员干部不准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参与煤炭开采和经营。已经参与的,必须马上退出。否则,一经发现,按《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监察部和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一律给予从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