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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函〔2008〕123号)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6号)转发给你局,并结合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全国统一保险费发票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分公司)所申请的发票名称为《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适用于该公司在收取保险费时开具,自2008年11月1日起投入使用。
  二、《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式样、内容按照国税函〔2008〕6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加印密码。
  三、《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纳入企业自印发票管理范围,由北京分公司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到你局办理企业自印发票相关手续。
  四、北京分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管理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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