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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镇政办发〔2008〕17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风办《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以及省建设厅、省纠风办等七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金管〔2008〕2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等政策法规要求,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突出重点、限期解决的原则,以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缴存使用政策,杜绝违规违纪行为为重点,堵塞监管漏洞,维护资金安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解决广大职工住房困难,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目标和任务

  通过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使用等环节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住房公积金管理透明度明显提高,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加强,资金运作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控高保低”的缴存政策严格执行,缴存职工人数全面增长;群众投诉及在审计中暴露出来的各类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

  1.2006年~2007年审计部门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下达的审计决定的执行和落实,检查其整改情况。

  2.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决策职责情况。

  3.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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