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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猪肉市场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猪肉市场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
(皖政明电〔2008〕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维护猪肉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猪肉市场管理工作。维护食品安全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关注民生和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把维护猪肉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安全摆在更加突出位置,高度重视病死猪地下交易问题,严密防范、严厉打击病死猪地下交易。要认真执行“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保障猪肉等食品安全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障猪肉生产、流通、消费安全。
  二、认真开展猪肉市场大检查。各地要迅速组织开展猪肉市场大检查。由各市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检查组,全面对猪肉市场进行检查,尤其要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进行明查暗访,不留死角,不留盲点。要全面及时地掌握本地区生猪和猪肉市场信息,做到情况清、问题明,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一抓到底;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坚决做到“一处理六不准”。要加强《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养殖企业和养殖户要及时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准销售病死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病死猪作为商品进行销售。不准收购病死猪,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一律不得收购病死猪以及病死猪肉。不准宰杀病死猪,各级商务、质监、药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屠宰企业的检查,取缔私屠乱宰。不准储存病死猪,组织开展食品储藏冷库的专项检查,杜绝储藏病死生猪肉品的行为。不准转运病死猪,各运输单位、运输站场、港口、码头等不得运输病死猪及其肉品。不准加工病死猪,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生产加工环节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监督食品加工企业严格执行原料肉进厂质量检验制度,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供、经畜牧兽医部门和卫生部门检验检疫并出具相关证明的原料肉,对使用病死猪肉等生产加工食品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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