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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区出租汽车新一轮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政策措施

  (一)经营期限:新一轮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为6年,另加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因“非典”原因无偿延长5个月(也即:6年5个月)。

  (二)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新一轮经营权使用期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车25000元/6年。

  (三)出租汽车企业管理服务费为650元/车·月,出租汽车营业税为260元/车·月,自2009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同时取消政府和企业给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临时性燃油补贴。

  (四)调整更新的出租汽车起步价,将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并入起步价,更新的出租汽车起步价统一执行8元/3公里。

  四、更新范围

  (一)凡在市城市客运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市区出租汽车均应参加新一轮更新。

  (二)到期更新:凡车辆在经营权到期更新的,享有6年5个月的经营权使用期。

  (三)提前更新:凡车辆在经营权到期之前更新的,上一轮有偿经营权剩余使用期继续有效,按实际提前更新的月数给予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同时享有到期更新的6年5个月经营权使用期(也即:原有偿经营权剩余使用期+6年5个月≤7年5个月)。

  (四)放弃更新:凡车辆经营权到期,经营者未申请进入新一轮经营期以及申请并获车辆更新批准后三个月内未更新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市城市客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经营权,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因“非典”原因无偿延长5个月的经营权使用期不再享受。到期不更新收回的经营权按照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出让。

  (五)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经营者凭《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向市城市客运管理部门申请进入新一轮经营期。经审核,公司规模、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行车等合格的予以更新,签订经营权有偿使用协议,核发经营许可证,办理相关营运手续。新一轮的经营权使用期从新车核发营运证的当月起算。

  (六)市区出租汽车新一轮经营权使用期不满两年的不得转让。新一轮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由市城市客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经营权。

  五、更新车辆的技术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更新车辆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减排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适应城市客运发展的需要。更新车辆必须是三厢轿车型新客车,整车外形美观大方,尾气排放符合国Ⅲ标准,统一安装GPS车辆调度管理终端、税控计价器和符合规定要求的新式顶灯。推进使用汽油、燃气双燃料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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