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区出租汽车新一轮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8〕175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镇江市区出租汽车新一轮更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镇江市区出租汽车新一轮更新实施办法
自2001年市区出租汽车更新以来,出租汽车行业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提升城市功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该批车辆接近报废年限,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下降、车容车貌差、维修成本加大、营运收入减少等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各界和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要求更新车辆的呼声日益强烈。为促进市区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持行业稳定、提升服务质量为目标,通过推动市区出租汽车新一轮更新,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依法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满足广大市民出行需求,努力提升行业形象和城市形象。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做大做优。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实行总量控制,保持运力运量基本平衡。实行合作经营、公司化经营为主的经营模式,提倡和鼓励公车公营。积极推行规模化、品牌化、集约化经营,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合资等市场化方式做大做优,新一轮经营期出租汽车公司的规模要达到车辆在70辆以上,注册资本金在70万元以上。
(二)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制定有利于出租汽车新一轮更新及行业稳定发展的政策和奖励措施,实行特许经营,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按照市场化的方式实施更新。规范、降低收费标准,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负担。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考核,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三)规范操作,确保稳定。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增加政策透明度,规范有序操作,以确保新一轮更新平稳实施,到2009年底新一轮更新基本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