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人工营造的珍贵树种商品林,按照一般人工用材林或经济林进行采伐管理。人工商品林中稀疏萌生的本地区常见珍贵树木,按照一般树种对待,允许正常抚育间伐。对位于生态环境较稳定的一般风沙区、立地条件较好且采用速生树种营造的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护渠林,可比照一般用材林标准进行经营利用。
(七)在森林的科学经营利用中,采伐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的林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采伐胸径10厘米以下(含10厘米)的林木,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但所消耗的蓄积量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八)规范木材流通管理。进一步简化和规范木材运输办证审批手续,取消木制成品凭证运输规定。对省内依靠省外(包括外国进口)资源进行木材经营、加工的企业,只要木材来源及运输程序合法,在木材运输中省内各木材检查站将予以放行。
二、实行财政激励政策,加大扶持林业经济发展的力度
2008年至2010年,实施如下扶持政策:
(一)实施林地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省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力度,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扶持林地经济项目发展。依据各县(市、区)上年度林地经济增加值的增量、重点扶持项目的新增规模及项目资金管理情况等核查验收结果,分别按70%、20%和10%的权重将扶持资金“切块”分配到各县(市、区)。扶持对象包括发展林地经济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含大连市)。其中,对林地经济项目典型示范大户、具有显著牵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和有关组织将给予重点扶持。
(二)对林产品加工龙头项目建设给予奖励政策。各县(市、区)凡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含新建和改扩建,下同)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林产品加工企业,省财政将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低于1亿元的,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低于2亿元的,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亿元(含2亿元)的,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的5%给予奖励。对大连市所属县(市、区)符合奖励条件的林产品加工企业,省财政分别按上述奖励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对林产品加工项目建设优先给予信贷贴息支持。对全省境内各级各类林产品加工建设项目,省林业主管部门将会同各级林业行政部门积极争取国家林业加工项目贷款贴息和省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对彰武、黑山县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且银行贷款不低于300万元的林产品加工企业,依据《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辽发改〔2008〕401号),优先给予贷款贴息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