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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督促协调我省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开办有关助学贷款业务,审批有关办法,监督助学贷款执行情况。同时相互配合,做好借款学生数据共享工作。辽宁保监局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督。
  经省政府确定的经办银行负责按照有关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制定助学贷款具体操作办法;审核各高校报送的学生个人贷款申请材料,按贷款条件审核发放贷款。并与保险机构共同催收贷款。
  承办助学贷款的保险机构按照有关助学贷款保险业务合作协议,负责制定和实施承保业务操作流程、协助经办银行加强贷后管理、跟踪借款学生去向、提醒和催收贷款、赔付贷款损失等具体措施。
  普通高等学校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对申请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初审;与经办银行签订有关助学贷款合作协议;负责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的筹措和拨付;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工作,协助经办银行和保险机构做好贷款的回收工作,及时向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在校期间学生的变动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加强学生法律和诚信教育。各高校要设立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普通高等学校要会同承办助学贷款的保险机构共同为借款学生提供自主创业机会,具体方式由普通高校与保险机构另行确定。
  高校毕业学生接收单位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做好催收助学贷款工作。对获得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有协助经办银行和保险机构催收贷款的责任。对借款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催促或帮助其偿还贷款,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
  借款学生及家长负有按期偿还助学贷款的责任,认真履行助学贷款还款协议,按时偿还借款。其家长有责任偿还或催还贷款。
  六、工作要求
  (一)信用保险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于2008年秋季普通高校开学后开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和有关商业银行共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组织签订省级信用保险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和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确保按期启动。信用保险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原则上4年一期。
  (二)加强信用保险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省委、省政府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视和关怀,详实解读信用保险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让广大农村和城市困难家庭学生了解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和审批方式及流程,及时办理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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