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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申请条件、程序和风险管理。凡属上述县(市)户籍2008年被省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经当地有关部门(农村学生由户籍所在乡、镇审核;县镇非农业户口学生由县民政部门审核,并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复核)审核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到本县农村信用社指定业务网点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已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入学后不再申请其他形式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助学贷款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生源地助学贷款只用于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生源地助学贷款期限、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办法按试点阶段的有关规定执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也可引入保险机构参与贷后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有关保险机构商议确定。
  五、组织管理
  信用保险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特别是各级教育、财政、金融部门及高等学校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建立良性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体系,促进我省各项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一)省政府成立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组。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银监局、省保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组主要负责制定全省地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方案,监督、检查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协调组织,指导本市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二)部门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各项助学贷款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助学贷款合作协议;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各项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催收工作,及时核拨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加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设,在人员、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上给予保证。指导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国家助学贷款日常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筹措省属高校有关助学贷款贴息经费和风险补偿资金,在年度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并及时下拨。监督各市财政部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
  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参与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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