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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扩大生源地助学贷款试点范围。在2007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彰武县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试点的基础上,从2008年起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惠及更多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属纳入生源地助学贷款试点县(市)户籍,当年考入省内普通高等院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本专科学生,均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四)提高国家助学贷款覆盖面和满足率。凡辽宁省地方所属普通高等院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全部纳入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范围;凡在上述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含当年新生,以下简称“借款学生”)全部纳入贷款对象。信用保险助学贷款规模原则上覆盖在校学生总数的20%,具体人数根据各学校的贷款需求确定,以彻底解决目前国家助学贷款开展不均衡和满足率低的问题。
  三、信用保险助学贷款的政策内容
  (一)申请信用保险助学贷款学生的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难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
  (二)信用保险助学贷款的额度。原则上每生每学年6000元,收费较高的学校和专业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具体贷款额度由学校和经办银行商议确定。信用保险助学贷款按学制年限,实行一次申请分年度发放。考入我省地方普通高等院校的外省(区、市)已获得当地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再享受我省信用保险助学贷款政策。
  (三)信用保险助学贷款的利率、期限和申请程序。信用保险助学贷款的利率和利息分担比例及工作流程,按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信用保险助学贷款还款最长期限为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借款学生毕业后根据就业情况,可选择在1至2年内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若需办理展期,则必须具备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定期与贷款发放银行联系,并经贷款发放银行和保险机构共同确认。信用保险助学贷款由各高校协助经办银行组织学生集中申请,具体工作可参照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程序操作。
  四、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政策规定
  (一)扩大生源地助学贷款试点范围。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定在去年阜新市所辖彰武县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基础上,2008年扩大到康平县、岫岩县、清原县、新宾县、桓仁县、宽甸县、义县、昌图县、西丰县、朝阳县、喀左蒙古族自治县、建平县、北票市、凌源市、建昌县等15个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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