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6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我省自1999年启动国家助学贷款试点特别是按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运行以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发放各项工作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制,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按照“积极推进、完善机制、防范风险、应贷尽贷”的原则,强化政府、银行、学校及学生的责任,建立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有效控制、化解和分担贷款风险,调动经办银行开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积极性,使每一名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都能得到资助,顺利完成学业。
二、主要工作和目标
(一)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保障机制。依据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运行模式,结合目前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特别是贷后管理薄弱的实际,从2008年起引入保险机制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由经办银行和保险机构共同开办信用保险助学贷款业务,即由经办银行在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后,向保险机构投保国家助学贷款信用险。依托保险机构网络和信息技术平台,协助经办银行对信用保险助学贷款业务进行事前信息征集、事中风险监控、事后跟踪催收贷款和损失补偿等全过程管理,动态跟踪借款学生去向,及时提醒和催收贷款,以提高借款学生的还贷率,并对发生贷款损失的经办银行及时给予补偿,化解经办银行和高校的贷款风险,形成政府、银行、保险机构和高校共同参与、共同分担、共同化解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保障新机制。
(二)提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比例。省政府决定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8%提高到10%。风险补偿金由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学校和其主管财政部门各负担50%。风险补偿金按当年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额支付给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可用风险补偿金支付参与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保险机构的助学贷款信用险保费。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根据助学贷款运作成本、有关金融政策和财政承受能力经省政府批准后可适当调整。